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第46條、第48條及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疑義案
要旨
○○○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42 條、第 46 條、第 48 條 及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42 條、第 46 條、第 48 條及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貴府環境保護局○○年○月○日環廢字第○○○○○號函辦理。
二、有關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4 條撤銷或廢止許可之行政處分,為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屬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