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放置違規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含舊衣回收車)情事,得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一案
要旨
放置違規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含舊衣回收車)情事,得否依廢棄物清理 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放置違規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含舊衣回收車)情事,得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舊衣回收車如有占用道路,且符合 95 年 1 月 19 日交路字第 09400850492 號、台內警字第 0940101602 號、法規字第 0940601571號、環署廢字第 094009869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之「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之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經環保機關、警察機關查報、認定、張貼後,逾期仍未清理者,由環保機關先行移置,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可視為廢棄物清理。
二、如未有符合前述廢棄車輛認定基準,或違規放置之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得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請自行考量轄區特性本權責辦理。惟如欲移置並逕依廢棄物清理,涉及人民財產權之剝奪,應以法律定之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