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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變更案件如未依限補正,應如何駁回其申請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1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所詢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變更案件如未依限補正,應如何駁回其申請一案, 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變更案件如未依限補正,應如何駁回其申請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1 年 12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1010109839 號令修正發布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清除處理許可證或同意設置文件應補正資料,未於核發機關要求期限內補正,或雖於期限內補正,但補正不完全,經再次限期補正,仍補正不完全,或無法補正者,核發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二、有關許可證之變更,可視為許可申請之一種,其相關審查期限及駁回之規定,得類推適用前開許可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詢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變更案件如未依限補正,應如何駁回其申請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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