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原料來源證明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之「有關資料」疑義一案,「有關資料」,係與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具有相關性之資料。亦即,若原料來源證明係與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具有相關性,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當可依上開規定要求提供,惟行政檢查程序及資料之使用,仍應符合行政程序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要旨
函詢原料來源證明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之「有關資 料」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原料來源證明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之「有關資料」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檢查、採樣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合先敘明。
二、上開規定之「有關資料」,係與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具有相關性之資料。亦即,若原料來源證明係與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具有相關性,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當可依上開規定要求提供,惟行政檢查程序及資料之使用,仍應符合行政程序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