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構成要件適用疑義一案
要旨
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4 款後段「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 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構成要件適用疑義一案。
內文
主 旨: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4 款後段「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構成要件適用疑義一案。
說 明:一、依本署 91 年 10 月 9 日環署廢字第 0910065840 號函釋意旨,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4 款所稱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係指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所核發之清除許可證及處理許可證,並未包含取得上述各項許可所檢附之申請文件。
二、故依本署 101 年 12 月 5 日修正發布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3 條及附件三、四所訂之清除、處理許可證格式,針對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等基本資料,因不涉及「貯存、清除、處理」行為,即排除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 4 款之適用。另如其違規行為之惡性、法益侵害及行為後果所造成之損害程度較輕,宜以行政罰進行規範即可,尚不致構成科以行政刑罰之要件。除上述情形外,其他違反許可證之事項,方有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4 款後段規定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