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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河川區域內長期停放之車輛,其管理單位有無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之規定逕認定為廢棄物之職權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貴局函詢河川區域內長期停放之車輛,其管理單位有無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之規定逕認定為廢棄物之職權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河川區域內長期停放之車輛,其管理單位有無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 條之規定逕認定為廢棄物之職權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因長期停放車輛仍屬人民財產,欲逕認定為廢棄物,事涉及人民財產權之剝奪,應由法律定之為宜。而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係規範一般廢棄物清除權責歸屬,另同法第 4 條及第 5 條係明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之職權、分工,皆無涉廢棄物認定方式及程序相關規定,故貴局高灘地工程管理處及環保局皆無法據此逕認定長期停放車輛為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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