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市擬暫緩徵收自來水接管區非自來水使用戶及非自來水接管區使用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以下簡稱清除處理費)一事
要旨
貴市擬暫緩徵收自來水接管區非自來水使用戶及非自來水接管區使用戶之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以下簡稱清除處理費)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貴市擬暫緩徵收自來水接管區非自來水使用戶及非自來水接管區使用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以下簡稱清除處理費)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家戶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4 條第 3 項規定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者外,應就按用水量計算徵收、按戶定額計算徵收及按垃圾量計算徵收三者擇一為之。另該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
二、爰此,地方政府依公平原則及污染者付費精神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清除處理費,其費用徵收方式由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核定,繳款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