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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規廣告物依電信法規定停話處分之陳述意見程序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3 年 03 月 10 日

要旨

貴局函詢違規廣告物依電信法規定停話處分之陳述意見程序疑義一案,建 請提供相關事證,函請法務部釋示,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違規廣告物依電信法規定停話處分之陳述意見程序疑義一案,建請提供相關事證,函請法務部釋示,請查照。

說 明: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之適用,係依個案執行具體事實據以判定有無該款之適用;另同法第 104 條已規定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方式,貴局就其執行方式如有疑義,請逕洽法務部釋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違規廣告物依電信法規定停話處分之陳述意見程序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