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所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未依法於期限內進行網路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之後續告發、裁處疑義案
要旨
所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未依法於期限內進行網路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 量之後續告發、裁處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未依法於期限內進行網路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之後續告發、裁處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第 1 項「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又依本法第 8 條第 2 項「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及其他應遵行」。另本署 97 年 5 月 27 日環署毒字第 0970037946號令「…運作人未依規定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申報者,係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如運作人已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而未依規定頻率或方式申報者,係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二、本案依所附資料,○○公司因逾期(98 年 7 月 10 日)未上網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爰依法於 98 年 9 月 11 日函通知該公司提陳述意見,據此,該公司顯已違反本法第 8 條規定。至於係違反該條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請逕依前項本署 97 年 5 月 27日釋令規定辦理。而是否應先行依法告發裁罰後再予限期補正乙節,並不影響本案違法事實之認定。
三、另該公司主張「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附件第 3 項內容有逾越母法授權乙節,該公司如未製作、未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應依違反本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查處;該公司如已製作、未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應依違反本法第 8 條第2 項規定查處,綜上皆屬事實認定,與該基準之認定無涉,自無逾越母法授權範圍之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