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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有關公務機關申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文件規費(審查費、證書費),可否享免徵(收)、減徵(收)或停徵(收)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9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函詢有關公務機關申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文件規費(審查費、證書費), 可否享免徵(收)、減徵(收)或停徵(收)乙案。

內文

主 旨:函詢有關公務機關申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文件規費(審查費、證書費),可否享免徵(收)、減徵(收)或停徵(收)乙案。

說 明:一、依規費法第 7 條「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下列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但因公務需要辦理者,不適用之:一、審查、審定…。三、…許可證、特許證、登記證及使用證之核發。…」。

二、據此,公務機關申請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得免徵審查費及證書費。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函詢有關公務機關申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文件規費(審查費、證書費),可否享免徵(收)、減徵(收)或停徵(收)乙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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