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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二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為未持有毒性化學物質證照者、消滅公司為持有毒性化學物質證照者,其後續毒性化學物質證照申辦疑義

會議日期 102 年 11 月 21 日

要旨

二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為未持有毒性化學物質證照者、消滅公司為持有 毒性化學物質證照者,其後續毒性化學物質證照申辦疑義。

內文

主 旨:二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為未持有毒性化學物質證照者、消滅公司為持有毒性化學物質證照者,其後續毒性化學物質證照申辦疑義。

說 明:一、存續公司,已分別經經濟部及縣市政府核准,與原場址之消滅公司合併,並為續存公司。消滅公司因與存續公司合併,因此公司統一編號已有不同,致消滅公司原有管制編號無法延用,無法帶出原消滅公司所登記之文件證號,故僅能以存續公司「新申請」之方式及流程式辦理,致無法以消滅公司辦理基本資料變更,致該公司未於 30 日內辦理申請變更運作人基本資料。

二、存續公司取得新登記文件證號後,始以「存續公司」之名義進行申報」1 節,係說明消滅公司廢止毒性化學物質證照之前,為符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規定,仍應以消滅公司之名義進行網路傳輸申報,與法規定應無不符。

三、因存續公司為未持有毒性化學物質證照者,消滅公司為持有毒性化學物質證照者,導致消滅公司無法上網辦理毒性化學物質證照基本資料變更,故由存續公司辦理新申請毒性化學物質證照,與法規定亦應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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