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民眾陳情變更○○鄉○○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部分範圍,是否准予變更及辦理變更之程序案
要旨
有關 貴局函詢民眾陳情變更○○鄉○○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部分範圍, 是否准予變更及辦理變更之程序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民眾陳情變更○○鄉○○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部分範圍,是否准予變更及辦理變更之程序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又依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所稱新社區之開發,係指規模在 20 戶以上社區之開發。是以,飲用水管理條例針對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係為有條件發展管制(非完全限制發展管制),先予敘明。
二、另依所附○○縣政府來函,其所提「…變更範圍部分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內,惟該公告與劃定範圍定義不符…,陳請更正公告圖…」乙節,請 貴局現勘了解,若公告圖資與劃定範圍不一致(非外力破壞),而實際面積不變動情形下,可以修正方式辦理;惟保護區實際面積若涉及變更(如縮小、擴大等),仍須以變更程序辦理。
三、有關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變更程序建議如下:
(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劃定(含新劃定、變更等)作業,須慎重評估水源水質保護、土地開發利用及當地居民權益等三方考量。
(二)一般變更作業程序,包括下列事項:基本資料蒐集分析、變更前後水質之評估、變更水質水量保護區管理之檢討、周遭環境衝擊評估、自來水事業經營之影響評估等等。
(三)經徵詢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意見,並視需要辦理說明會或民意調查,評估其可行性後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本署)核定後公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