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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函詢申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許可證之毒理檢測規定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貴公司函詢申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許可證之毒理檢測規定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申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許可證之毒理檢測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依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12 條規定,毒性檢測機構必須為專業毒理檢測機構,貴公司所列「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及「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已有相關毒性檢測於「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惟其毒性檢測規範應符合美國、歐盟、日本或經濟合作與發展組(OECD)之實驗室優良操作規範(Good Laboratory Pracitices, GLP ),並應於檢測報告聲明毒性檢測規範來源。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公司函詢申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許可證之毒理檢測規定乙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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