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97年7月24日修正之「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適用範圍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 97 年 7 月 24 日修正之「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適用範圍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97 年 7 月 24 日修正之「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適用範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環保局或清潔隊委外由病媒防治業執行環境衛生之病媒、害蟲防治或殺菌消毒業務時,執行業務之病媒防治業者須遵守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二、有關「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至 4款須具有實務工作經驗持有證明文件規定,係指參加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訓練,應具有不等年限以上病媒防治、清潔或消毒實務工作經驗,並持有該雇主(業者)之證明文件;而非指主管機關核可之施藥人員訓練計畫或經備查之施藥人員訓練紀錄,亦非指參加公會施藥人員訓練班之施藥人員訓練證明文件。
三、依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病媒防治業應對所僱用之施藥人員,於執行業務前施以訓練,所稱施藥人員係指實際稀釋或使用(噴灑、施用或置放)藥劑之人員,該等施藥人員於執行業務前應接受訓練,並完成訓練紀錄備查後,方可執行相關業務;包括稀釋或使用(噴灑、施用或置放)藥劑,亦可執行器械清理維修、密度調查、紀錄、藥劑點檢、品管等相關業務。惟依該辦法第 2 條規定,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時,應由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在場督導施藥人員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