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申請工廠登記之主要產品為「191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是否涉環境用藥管理相關規定一案
要旨
函詢申請工廠登記之主要產品為「191 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是否涉環境 用藥管理相關規定一案。
內文
主 旨:函詢申請工廠登記之主要產品為「191 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是否涉環境用藥管理相關規定一案。
說 明:依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3 條第 4 款規定,僅作為防蟲用途而不具殺蟲作用之天然物質,雖免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惟工廠登記之主要產品為「191 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其中因涉及登記「環境衛生用藥」,故仍須符合「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