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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申請工廠登記之主要產品為「191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是否涉環境用藥管理相關規定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0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函詢申請工廠登記之主要產品為「191 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是否涉環境 用藥管理相關規定一案。

內文

主 旨:函詢申請工廠登記之主要產品為「191 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是否涉環境用藥管理相關規定一案。

說 明:依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3 條第 4 款規定,僅作為防蟲用途而不具殺蟲作用之天然物質,雖免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惟工廠登記之主要產品為「191 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其中因涉及登記「環境衛生用藥」,故仍須符合「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函詢申請工廠登記之主要產品為「191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是否涉環境用藥管理相關規定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