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關於業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仍為農業使用之土地,於其細部計畫尚未實施前,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用途使用,因土壤污染物質濃度超過食用作物農地污染管制標準,且已由環保機關依法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者,認定為農地,未來亦依據農地整治基準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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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關於業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仍為農業使用之土地,於其細部計畫尚未實施前,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用途使用,因土壤污染物質濃度超過食用作物農地污染管制標準,且已由環保機關依法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者,認定為農地,未來亦依據農地整治基準整治。
二、有關非農業用地為農業使用,且其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皆已完成,地目已變更為工業用地,僅未申請工業使用之情形,如土壤污染物濃度已達食用作物之農地管制標準,但未達一般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者,依法不公告為控制場址,惟為確保改善生活環境及增進國民健康之原則,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七條第五項規定,限制於其土地上種植食用作物,若有違反規定時,依據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罰。
三、對於已公告為控制場址之農地,現階段尚非屬整治場址,除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四條管制區管制辦法之規定外,依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並未約束其進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政策,惟如涉及污染農地之土地分配事宜,仍請地方主管機關本諸權責,審慎辦理。又因該等農地未來仍有可能被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並且依法禁止其進行土地變更與有關之開發行為,類此案件,仍請地方主管機關審慎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