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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土壤及地下水管制標準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故依法應無涉污染行為人明確與否之問題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3 年 08 月 12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土壤及地下水管制標準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故依法應無涉污染行為人明確與否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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