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土壤及地下水管制標準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故依法應無涉污染行為人明確與否之問題
內文
全文內容: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土壤及地下水管制標準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故依法應無涉污染行為人明確與否之問題。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全文內容: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土壤及地下水管制標準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故依法應無涉污染行為人明確與否之問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廢/停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