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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第7條所稱「各該主管機關」,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3條所稱主管機關,而管制區係由所在地主管機關依土污法第14條規定劃定、公告,據此,上述「各該主管機關」應為所在地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6 年 07 月 0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第 7 條所稱「各該主管機關」,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 3 條所稱主管機關,而管制區係由所在地主管機關依土污法第 14 條規定劃定、公告,據此,上述「各該主管機關」應為所在地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