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加油站有限公司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不服貴府因該站未依限提出污染控制計畫之處分,提起訴願,經本署決定原處分撤銷,另為適法之處分」乙案,該審議書決定原處分撤銷之理由,乃因依土污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控制場址未經公告為整治場址者,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命污染行為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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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有關「○○加油站有限公司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不服貴府因該站未依限提出污染控制計畫之處分,提起訴願,經本署決定原處分撤銷,另為適法之處分」乙案,該審議書決定原處分撤銷之理由,乃因依土污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控制場址未經公告為整治場址者,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命污染行為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貴府於相關行政作為之前,並無對該站為土污法第 2條第 12 款所定義「污染行為人」之認定,合先敘明。雖本案在行政處分過程,實務上已確認其違法之事實而認其為污染行為人,貴府補齊「認定污染行為人」之行政程序,再另為適法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