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廠廢棄物申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疑義一案
要旨
貴廠廢棄物申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
內文
主 旨:貴廠廢棄物申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廠 101 年 5 月 3 日(101) ○○發字第○○○○號函。
二、經查 貴廠產出之含鈀及含鎳廢觸媒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公告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依 96 年 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14347F 號公告第 10 點免依規定連線申報其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故此類廢棄物亦免申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
三、經查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貴廠事業廢棄物申報資料包括含鈀及含鎳廢觸媒,將其產量扣除後,結算 100 年第 3、4 季應繳整治費總金額為○○○萬○○○元整,尚需補繳○○○○元整(整治費審查表及結算明細表如附件),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4 條第 2 項規定結算不足者,應於次季補足其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