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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公司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疑義案,請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2條第7款規定,以全廠廢棄物產出量總和申報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1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貴公司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疑義案,請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 費收費辦法第 2 條第 7 款規定,以全廠廢棄物產出量總和申報,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疑義案,請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 2 條第 7 款規定,以全廠廢棄物產出量總和申報,請查照。

說 明: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 2 條第7 款規定,應以物質產生量申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以下簡稱整治費),其中廢棄物徵收類別之產生量需與繳費人當季於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所申報廢棄物產出量總和相同,亦即以全廠廢棄物產出量申報整治費。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廢/停 貴公司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疑義案,請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2條第7款規定,以全廠廢棄物產出量總和申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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