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規定,得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再生利用規範、記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生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要旨
有關再生資源流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再生資源流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99 年 10 月 15 日(99)南行字第 991015006 號函。
二、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15 條規定,得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再生利用規範、記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生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三、目前本署業已訂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並於 95 年 10 月 12 日公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管理方式」(如附件 1),公告廢資訊物品及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業所產生之鐵、銅、鋁、玻璃及塑膠等 5 項為再生資源。
凡符合該再生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之再生利用業者資格者,即得收受該等再生資源,並編以 G 類代碼管制之。
四、有關再生利用業者之申請資格、規範及申請送件單位乙節,檢附本署99 年 11 月 10 日環署廢字第 0990101905 號函供參(如附件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