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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所詢有關第19條第1項略以「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惟旨揭法規自100年6月開始施行,其環境教育時數之採計期間為100年1月抑或100年6月(施行日)開始採計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所詢有關第 19 條第 1 項略以「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參加 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惟旨揭法規自 100 年 6 月開始施行,其環境教育時數之採計期間為 100 年 1 月抑或 100 年 6 月(施行日)開始採計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有關第 19 條第 1 項略以「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 12月 31 日以前參加 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惟旨揭法規自 100 年 6月開始施行,其環境教育時數之採計期間為 100 年 1 月抑或 100 年6 月(施行日)開始採計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環境教育法自 100 年 6 月 5 日開始施行,如各機關(構)、學校依本法第 19 條自 100 年 1 月開始辦理全體員工、師生 4 小時之環境教育,係提早達到本法之要求,應予以鼓勵,而非限制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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