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按日連續處罰」是否適用環境教育法第23條環境講習規範之疑義
要旨
有關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按日連續處罰」是否適用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 環境講習規範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按日連續處罰」是否適用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環境講習規範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8 月 2 日環企字第 1000069987 號函。
二、本署針對前揭疑義業以 100 年 9 月 5 日環署綜字第 1000075245 號解釋令解釋在案(諒達)。
三、查按日連續處罰之性質,在實務與學說方面,分別有「行政罰說」及「行政上強制執行方法(執行罰)說」等不同見解。其中所謂行政罰係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而執行罰(或稱怠金)係以督促義務人將來履行義務為目的之一種行政強制執行方法,義務人經告誡仍不履行義務,執行機關本得連續處以怠金(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
四、惟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在督促行為人排除因其違規行為所造成污染環境之現狀,以便將來實現履行義務之合法狀態,係促使行為人完成改善之手段,類似強制執行之一種手段,具有行政執行法性質。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近 20 年來之通說見解及本署歷年來對於按日連續處罰之性質均採執行罰說。
五、綜上,按日連續處罰不適用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環境講習之規範;惟本署將於爾後修正「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準」時,將限期改善情形納入第 1 次裁罰時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