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及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所定「全職環境教育專業人員」之定義及認證申請時所需證明之文件一案
要旨
有關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環境 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全職環境教育 專業人員」之定義及認證申請時所需證明之文件一案,釋如說明,請 查 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全職環境教育專業人員」之定義及認證申請時所需證明之文件一案,釋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均要求申請認證時,應配置 1 名「全職環境教育專業人員」,現就「全職」及「專業」二項必要條件,分別予以定義。
二、「全職」之定義:全職人員係指於該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機構執行環境教育相關業務,不得於其他設施場所、機構擔任環境教育專業人員;而申請設施場所、機構可出具全職人員之在職證明文件即可(如經申請之設施場所、機構切結用印之在職證明書),並不僅以勞(健)保等投保資料為限。
三、「專業」之定義:
(一)依據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及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有關人員資格已有規定,並明定給予緩衝期限。
(二)在 101 年 12 月 31 日前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或機構者,其配置之環境教育專業人員,如尚未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應檢送其學、經歷相關資料,供環境教育認證審查小組委員審查是否具有環境教育專業能力;已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則代表具有環境教育專業能力,應檢附其證書影本,俾利查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