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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受裁處者接受戒檳班講習疑義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有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受 裁處者接受戒檳班講習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受裁處者接受戒檳班講習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4 月 15 日北市環三字第 10332210000 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 102 年 5 月 29 日修正公布之第 50 條之 1 條文,規定違反該法第 27 條第 1 款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者,應接受 4 小時之戒檳班講習,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戒檳班講習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本署業依上開規定之授權訂定「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並於 103 年 3 月 14 日發布。

三、對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的違規行為人,依廢棄物清理法增定公布第 50 條之 1 條規定公布日起施行,主管機關自得依法裁處違規者參加戒檳班講習。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受裁處者接受戒檳班講習疑義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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