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受裁處者接受戒檳班講習疑義案
要旨
有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受 裁處者接受戒檳班講習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受裁處者接受戒檳班講習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4 月 15 日北市環三字第 10332210000 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 102 年 5 月 29 日修正公布之第 50 條之 1 條文,規定違反該法第 27 條第 1 款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者,應接受 4 小時之戒檳班講習,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戒檳班講習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本署業依上開規定之授權訂定「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並於 103 年 3 月 14 日發布。
三、對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的違規行為人,依廢棄物清理法增定公布第 50 條之 1 條規定公布日起施行,主管機關自得依法裁處違規者參加戒檳班講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