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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以下簡稱申請資料)內容未登載於其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 證內,倘經主管機關現場查核與其原申請資料不符,是否得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辦理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 (以下簡稱申請資料)內容未登載於其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內, 倘經主管機關現場查核與其原申請資料不符,是否得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 法規定辦理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以下簡稱申請資料)內容未登載於其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內,倘經主管機關現場查核與其原申請資料不符,是否得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辦理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依規定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另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再依規定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復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3 條及第 14 條規定,公私場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6 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等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以下簡稱審核機關)提出申請。前述明定許可證審查核發之目的,係為確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相關管制規定,並經審核機關就其所申請資料審查核定明載於許可證,作為許可核定規範內容,公私場所始得依許可核定內容為之。

二、有關審核機關核發許可證時,未將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資料文件之製程設備資料表(表 AP-E)之「c.作業區內設備名稱及個數」核定於許可證次頁內容,經主管機關清查發現作業區設備數量與原申請資料不符,得否依公私場所原申請資料內容進行查處一節,查表 AP-E 規範填寫作業區內設備名稱及個數之目的,係為管制製程設備以作業區方式核定者,應於該欄位填寫作業區之設備名稱及個數,以確認該作業區所含括之數個污染源是否屬相同收集系統或排放系統,避免作業區污染源廢氣排放未能有效收集及處理。倘公私場所之製程設備係以作業區方式提出申請,審核機關應就所提出之污染源設備或作業區設備數量審查核定,並明載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始為許可核定規範污染源數量,如經稽查發現未依許可核定內容進行操作,即得認定違反操作許可,是以,應查明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表 AP-E 核定內容,不得僅以公私場所原申請文件作為查處其作業區污染源數量是否符合許可核定內容之依據。本案請 貴局本權責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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