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隨地拋棄檳榔汁、檳榔渣之污染環境行為,應就個案違規事實依廢棄物清理法予以查處認定是否依廢清法第50條之1規定辦理戒檳班講習。
要旨
有關貴局函請釋示隨地拋棄檳榔汁、檳榔渣之污染環境行為,是否應依廢 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之 1 規定辦理戒檳班講習,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函請釋示隨地拋棄檳榔汁、檳榔渣之污染環境行為,是否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之 1 規定辦理戒檳班講習,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3 年 4 月 21 日中市環衛字第 1030039070 號函。
二、查依 102 年 5 月 29 日修正公布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之 1 規定係規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之規定者,應接受四小時戒檳班講習。
三、有關隨地拋棄檳榔汁、檳榔渣(含將檳榔汁、檳榔渣置於容器後拋棄)之污染環境的違規行為,行為人是否應接受戒檳班講習,應就個案違規事實依廢棄物清理法予以認定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