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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隨地拋棄檳榔汁、檳榔渣之污染環境行為,應就個案違規事實依廢棄物清理法予以查處認定是否依廢清法第50條之1規定辦理戒檳班講習。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3 年 05 月 26 日

要旨

有關貴局函請釋示隨地拋棄檳榔汁、檳榔渣之污染環境行為,是否應依廢 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之 1 規定辦理戒檳班講習,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函請釋示隨地拋棄檳榔汁、檳榔渣之污染環境行為,是否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之 1 規定辦理戒檳班講習,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3 年 4 月 21 日中市環衛字第 1030039070 號函。

二、查依 102 年 5 月 29 日修正公布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之 1 規定係規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之規定者,應接受四小時戒檳班講習。

三、有關隨地拋棄檳榔汁、檳榔渣(含將檳榔汁、檳榔渣置於容器後拋棄)之污染環境的違規行為,行為人是否應接受戒檳班講習,應就個案違規事實依廢棄物清理法予以認定查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隨地拋棄檳榔汁、檳榔渣之污染環境行為,應就個案違規事實依廢棄物清理法予以查處認定是否依廢清法第50條之1規定辦理戒檳班講習。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發布,要旨:有關貴局函請釋示隨地拋棄檳榔汁、檳榔渣之污染環境行為,是否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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