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營造業承攬 貴市交通局「候車亭新建及改善工程」,是否屬廢棄 物清理法公告應列管事業疑義案
要旨
營造業承攬 貴市交通局「候車亭新建及改善工程」,是否屬廢棄物清理 法公告應列管事業疑義案,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營造業承攬 貴市交通局「候車亭新建及改善工程」,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公告應列管事業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9 年 8 月 10 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其公告事項一、(二十五)營造業列管之認定,係指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或工程合約經費達列管門檻者。
二、旨揭營造業所承攬工程是否屬上開二公告所列管之事業,請 貴局依個案事實認定,並輔導事業辦理。
三、另依 貴局來函所稱旨揭營造業所承攬工程地點以交通局通知為主,尚無法確定,若該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送審,建議其得以規劃施工範圍填報於廢清書之工地地址(地號)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