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夜間火車行駛載運砂石未覆蓋,造成逸散空氣污染行為之稽查 管制方法一案
要旨
函詢夜間火車行駛載運砂石未覆蓋,造成逸散空氣污染行為之稽查管制方 法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夜間火車行駛載運砂石未覆蓋,造成逸散空氣污染行為之稽查管制方法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4 月 10 日基環空壹字第 1040200731 號函。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及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三、有關蘇花公路改善工程以火車運輸土石方,無使用密閉式車廂致產生空氣污染行為一案,本署已於 104 年 3 月 27 日環署空字第 1040021848 號函請貴局查明污染來源,本權責要求轄內公私場所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進行源頭管制(諒達)。
四、本案所詢夜間火車在載運砂石未覆蓋,造成逸散空氣污染行為之稽查管制方法,貴局可稽查蒐集相關資訊,包含:違規時間、地點、車輛編號、污染或違規事實、攝影存證內容及照片等,進行查證;或輔以訪查目擊證人,或調閱路口監視影帶,予以佐證,倘依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查證結果確有空氣污染行為,自可據以處分。本案請貴局本權責調查蒐集各項證據資料,依實際情形及前揭規定逕予判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