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自來水用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疑義一案。
要旨
非自來水用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非自來水用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自來水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之家戶,應就戶政機關之戶籍資料,按戶定額計算徵收之之。另同辦法第 4 條第 1項第 2 款及第 2 項規定,以按戶定額計算徵收方式徵收者,清除處理費之繳納義務人為戶長,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合先敘明。
二、爰此,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係基於污染者付費、使用者付費原則徵收,非自來水供水區者倘有排出一般廢棄物交由執行機關清運之事實,應就戶政機關之戶籍資料,按戶定額計算徵收,其繳納義務人為該戶戶長。另對無設籍資料之非自來水用戶,其應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戶籍登記,並依前述規定予以徵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