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環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設置燃燒爐,未納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即逕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疑義案
要旨
函詢貴轄○○環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設置燃燒爐,未納入固定污染源 操作許可證內容即逕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疑義案,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環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設置燃燒爐,未納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即逕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10 月 15 日雲環空字第 1031034095 號函。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依規定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另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再依規定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原已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倘新設置一座非屬原許可核定內容之燃燒爐,則應依前揭規定辦理操作許可證異動或變更。本案該公司倘未依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或異動即操作燃燒爐,則屬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進行設置或操作,應予以處分並要求限期改善。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