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所轄○○金屬有限公司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 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疑義一案
要旨
有關貴局函詢所轄○○金屬有限公司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所轄○○金屬有限公司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2 項及第 3 項規定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局 104 年 2 月 13 日嘉環空字第 1040004062 號函辦理。
二、依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第 2 批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鋼鐵以外各種金屬之冶煉,且其所有電爐、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達一定規模者。
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金屬燻煙、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進行管制,並未排除實機測試或實驗室之作業。
三、本案有關貴局函詢所轄○○金屬有限公司製程作業區新增可移動式之塑膠桶裝電解作業,非屬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惟該電解作業仍處於實驗、測試階段,是否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一節,經查該公司已領有其他金屬二級熔煉製造程序(M01) 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倘該公司新增可移動式塑膠桶裝電解作業,與該公司其他金屬二級熔煉製造程序具上下游關係,且為該製程生產之必要操作者,為確保該公司製程資料之完整性,則應併入該製程辦理異動或變更操作許可證申請;另倘該塑膠桶裝電解作業屬於獨立製程,且符合本署公告第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則應依規定申請變更操作許可證始得進行操作。本案稽查發現製程作業已新增可移動式之塑膠桶裝電解作業,不論是否屬實驗或測試作業,倘具前揭未依規定申請異動或變更操作許可證情形者,則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項及第 3 項規定。本案請貴局本權責查明確認後逕依前揭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