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動物火化場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規疑義案
要旨
函詢貴轄動物火化場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規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動物火化場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規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8 月 11 日中市環空字第 1030082209 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係指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另依本署 96 年 6 月 26 日環署廢字第0960042598 號函釋示:「基於飼主與寵物間之情感,如寵物死後依照人類模式,將屍體焚化後,將其骨灰作適當安置悼念,於主客觀方面均不認定該寵物屍體為廢棄物,…。」是以,該類寵物屍體不屬廢棄物,處理該類寵物屍體之焚化設施非屬廢棄物焚化爐;倘處理寵物屍體之焚化爐,亦混合或處理其他非寵物之動物屍體或廢棄物,其焚化設施屬廢棄物焚化爐。
三、另本署於 95 年 4 月 6 日公告:「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等固定污染源,應每 2 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 1 次。」前項公告主要係針對焚化或工業高溫製程之燃燒不完全,或於含氯化學製造程序中產生副產物戴奧辛之排放,進行管制。復依殯葬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1 款與第5 款及內政部 95 年 5 月 17 日台內民字第 0950084424 號函釋內容,火化場係指供火化屍體或骨骸之場所,屬處理人之遺體殯葬設施。
四、所詢動物火化場是否需符合前揭公告每 2 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規定及適用何種排放標準之疑義一節,本署於 95 年 4 月 6 日公告應每 2 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 1 次之火化場對象並不適用於動物火化場。另倘動物火化場進行焚化之屍體屬寵物屍體,未混合或處理其他非寵物之動物屍體或廢棄物,則其焚化設施非屬廢棄物焚化爐,故不適用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惟仍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之規定。
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