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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公私場所酸、鹼廢氣及一般空氣排放管道,經稽查檢測出揮發 性有機物,卻未登載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可否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 法規定處分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酸、鹼廢氣及一般空氣排放管道,經稽查檢測出揮發性有機 物,卻未登載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可否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 處分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酸、鹼廢氣及一般空氣排放管道,經稽查檢測出揮發性有機物,卻未登載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可否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處分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8 月 18 日竹市環空字第 1030020411 號函。

二、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2 條及第 13 條規定,公私場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4 條及第 76 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等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以下簡稱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三、另依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審核機關審查公私場所依第 12 條或第13 條規定提出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時,符合下列情形者應令其進行空氣污染物檢測:(一)有固定排放管道且依規定應設置採樣設施;或屬逸散性污染排放有適當之代表性周界位置可檢測者。(二)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可進行檢測者。檢測結果經審查符合排放標準者,審核機關應於完成審查後通知公私場所領取操作許可證。

四、本案函詢貴局至轄內公私場所進行酸、鹼性廢氣排放管道及一般空氣排放管道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稽查檢測,檢測結果發現有 NMHC 濃度 3 至 6ppm ,惟查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並無登載該些管道之揮發性有機物種及排放量一節,依前揭規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係依其固定污染源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種類,執行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並經審核機關審查後將空氣污染物種類、年許可排放量等項目登載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以規範公私場所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是以,貴局應查明公私場所該些排放管道中之 NMHC 是否係因製程、設備等操作內容所排放,倘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未涉及管理辦法所稱之異動或變更,且其製程、設備等操作內容符合原許可證登載內容者,則不應依違反本法第 24 條第 2項規定處分,惟仍建議貴局查明公私場所該些排放管道中排放 NMHC之原因,據以判定是否違規。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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