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疑義案
要旨
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 疑義案,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本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分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
二、事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工廠登記)登記之行業別,若為上開公告列管之行業,即應依相關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申報廢棄物產出、貯存及清理流向等情形。
三、又事業若僅產出「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六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十之廢棄物,得提出申請解除列管,並請 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符合解除列管條件後,方可同意解除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