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疑義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 97 年 5 月 6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31625 號函(如附件)說明三,略以:倘營建剩餘土石方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相關法規規定合法處理者,均不以廢棄物認定,未依該處理及相關法規方案規定處理而「隨意棄置」,「致污染環境」者,始認定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規定之行為。是以,本案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式是否符合「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相關法規規定,是否隨意棄置等,應由營建剩餘土石方之權管機關先予查明、認定。
二、有關廢棄物清理法之「污染環境」一詞,環保主管機關得藉由環境受體(例如空氣、水、地下水、土壤等)相關法規及個案情形與事實證據,本於權責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