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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已取得貯留許可屬土石方堆(棄)置場之事業申請再利用作業(乾料拌合後運銷),其再利用原料是否應登載於許可文件及變更登記程序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4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所詢已取得貯留許可屬土石方堆(棄)置場之事業申請再利用作業(乾料 拌合後運銷),其再利用原料是否應登載於許可文件及變更登記程序,復 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已取得貯留許可屬土石方堆(棄)置場之事業申請再利用作業(乾料拌合後運銷),其再利用原料是否應登載於許可文件及變更登記程序,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倘再利用原料屬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生產規模,即應登載於貯留許可文件;至於登記事項究否屬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18 條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辦理變更,應視其是否有同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形,請貴局逕依權責查核認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詢已取得貯留許可屬土石方堆(棄)置場之事業申請再利用作業(乾料拌合後運銷),其再利用原料是否應登載於許可文件及變更登記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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