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基本資料」之定義
要旨
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基本資料」之定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款「基本資料」之定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中「參、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資料表-六、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代操作者資料」僅記載代操作者名稱、聯絡電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代操作人員屬甲級或乙級專責人員之人數,其變更並無涉及實質處理設施之變更,可將其視為基本資料變更。惟輸送泵(抽水馬達)之增設係為處理設施之一部分,其變更應屬事前變更,無法視為基本資料之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