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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函詢所屬楊梅二廠是否適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一案

會議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要旨

貴公司函詢所屬楊梅二廠是否適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2 6 條第 3 項規定一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所屬楊梅二廠是否適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 103 年 12 月 18 日修正發布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本辦法修正發布前,處理設施已建造、裝置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 3 年內,依第 10 條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貴公司函送之資料其處理設施如於前開辦法修正發布(103 年 12 月18 日)前已建造、裝置,則適用前開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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