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執行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執行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執行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4 年 12 月 18 日府授環空字第 1040428729 號函。
二、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3 條第 1 款規定,未於期限屆滿前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自其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同準則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按日連續處罰中,經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者,自送達日之翌日起,暫停按日連續處罰,經主管機關查驗結果認定仍未完成改善者,自暫停日起繼續按日連續處罰。上述內容係有關按日連續處罰之相關規定。
三、查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貴府所屬環境保護局 104 年 6 月 26 日派員稽查,固定污染源實際設置地點之地號,與據以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所附工廠地號範圍不同,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經貴府於同年 9 月 8日依規定處分,並限期於同年 11 月 23 日前完成改善,改善條件為取得固定污染源實際設置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許可文件,並辦理許可證異動或變更;或於原許可申請文件登載之地號範圍內操作。
四、本案○○公司於改善期限屆滿後,仍未完成改善,貴府於 104 年 11 月 24 日以未能完成改善,處按日連續處罰,該公司所詢以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證之相關登記資料,是否可認定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許可文件」一節,因該公司係於本案稽查及處分發生日前,即 104 年 5 月 22 日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證,且所提相關申請資料並非核准文件,爰應非屬改善完成證明文件。本案請貴府本權責逕行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