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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本署有關醋酸乙烯酯自國外輸入數量與公證數量差異時,應如何申報運作紀錄一案

會議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函詢本署有關醋酸乙烯酯自國外輸入數量與公證數量差異時,應如何申報 運作紀錄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本署有關醋酸乙烯酯自國外輸入數量與公證數量差異時,應如何申報運作紀錄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商於輸入毒化物時,均應填列進口報單向財政部關務署進行申報,貴公司於申報毒化物輸入數量時,原則應與進口報單上之輸入數量一致。

二、若貴公司進口報單數量與公證行公證數量有差異,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將差額(損耗)據以填報於運作紀錄表中「運作行為及重量」之「其他」項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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