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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本署有關醋酸乙烯酯自國外輸入數量與公證數量差異時,應如何申報運作紀錄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函詢本署有關醋酸乙烯酯自國外輸入數量與公證數量差異時,應如何申報 運作紀錄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本署有關醋酸乙烯酯自國外輸入數量與公證數量差異時,應如何申報運作紀錄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商於輸入毒化物時,均應填列進口報單向財政部關務署進行申報,貴公司於申報毒化物輸入數量時,原則應與進口報單上之輸入數量一致。

二、若貴公司進口報單數量與公證行公證數量有差異,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將差額(損耗)據以填報於運作紀錄表中「運作行為及重量」之「其他」項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函詢本署有關醋酸乙烯酯自國外輸入數量與公證數量差異時,應如何申報運作紀錄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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