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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單一事業兩股廢(污)水使用同一附掛管線排放至承受水體是否得準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54條規定設置採樣口,以確認不同股之廢(污)水水質案

會議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要旨

函詢單一事業兩股廢(污)水使用同一附掛管線排放至承受水體是否得準 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54 條規定設置採樣口,以確認不同股之廢(污)水水質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單一事業兩股廢(污)水使用同一附掛管線排放至承受水體是否得準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54條規定設置採樣口,以確認不同股之廢(污)水水質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函詢單一事業兩股廢(污)水使用同一附掛管線排放至承受水體是否得準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54 條規定設置採樣口,以確認不同股之廢(污)水水質。管理辦法第 54 條規定第 2 項,以共同排放管線排放廢(污)水者,應分別於各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作業環境外至共同排放管線間適當位置,設置採樣口。係為明確以掛管或共同排放之方式排放廢(污)水,其放流口之設置位置與採樣之方式,以利業者遵行及主管機關查核,在於區分各事業放流水水質。本案倘為單一事業之掛管者,不適用管理辦法第 54 條規定。

二、另事業倘有生活污水及事業廢水排放情事,請依管理辦法第 67 條規定,污水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事業廢水管理方式辦理;污水未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並應設置放流口。

三、另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廠區生活污水及事業廢水之水污染防治費核算方式為何,依據「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事業員工之生活污水與作業廢水及洩放廢水分開處理排放,或合流收集處理排放,且裝設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得以區分員工生活污水水量者,其員工生活污水之水污染防治費自開徵第 4 年起徵收。倘該公司生活污水與作業廢水分開處理排放後由同一放流口合流排放,且分別裝設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得以區分並記錄各股廢(污)水之排放量者,現階段僅需計收事業廢水之水污費,生活污水之水污染防治費自開徵第 4 年起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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