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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要旨

所詢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之 1 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之 1 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若事業非以養殖魚隻為主要製程,養殖目的僅作為景觀用途,且飼養規模亦未達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水產養殖業」,則養殖魚隻所排廢水應不屬於作業廢水管制範疇,排放之行為不構成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之 1 所定繞流行為。。

二、惟建議該魚池廢水併同生活污水一併處理,其單獨排放行為若造成水體受到污染,主管機關仍得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規定予以處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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