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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函詢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5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貴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函詢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 準相關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函詢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 3 月 16 日(105) 中鋼 Y9 字第 130252-0393 號函辦理(副本諒達)。

二、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7 條第 1 項第 6款規定,採用活性碳注入設備降低戴奧辛排放量者,需記錄每小時活性碳注入量。焚化爐正常操作時之活性碳注入量不得低於最近一次採樣分析符合戴奧辛排放標準期間所使用同一規格活性碳之平均每小時注入量,若操作時變更活性碳規格或減少其注入量,應重新進行戴奧辛採樣分析,測定注入量之下限值。此一規定主要目的在於確保焚化爐平時操作時,其活性碳之注入量即足以吸附所產生之戴奧辛,而非僅於檢測時始注入較大量活性碳,以求檢測時戴奧辛能符合排放標準。

三、另依前揭標準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未能依前條規定操作運轉條件操作運轉之焚化爐,得提出與符合戴奧辛排放標準時之操作條件申請替代,報當地主管機關認可,以經認可之操作條件為管制依據。本案貴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提 104 年 10 月執行戴奧辛檢測且符合排放標準之活性碳注入量,可否作為 104 年 12 月實際負載偏低時活性碳注入量下限值一節,請貴局逕依權責參考前述說明,以能確保焚化爐平時操作,其活性碳之注入量即足以吸附所產生之戴奧辛為原則,依不同負載情形下,合理核算其平時實際單位廢棄物處理量之活性碳每小時最低注入量,作為管制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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