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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既成道路或租予他人使用之土地,是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周界之定義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5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函詢既成道路或租予他人使用之土地,是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周界之定 義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既成道路或租予他人使用之土地,是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周界之定義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5 年 4 月 8 日中市環稽字第 1050034639 號函。

二、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3 條第1 款規定,周界係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同標準第 5 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無法選定測點時(例如堤防、河川、湖泊、窪谷等)得在其廠界內 3 公尺處選定適當地點測定。

三、本案公私場所之土地若已成為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或租予他人,則該既成道路係供公眾道路通行使用,而租予他人之土地係為承租人使用,因此皆非屬該公私場所實質使用或管理範圍,自屬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3 條第 1 款及第5 條所稱「周界外」地點,貴局在上述地點執行周界異味空氣污染物採樣檢測結果,得據以判定是否符合排放標準規定。

四、本案請貴局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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