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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既成道路或租予他人使用之土地,是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周界之定義疑義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5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函詢既成道路或租予他人使用之土地,是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周界之定 義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既成道路或租予他人使用之土地,是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周界之定義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5 年 4 月 8 日中市環稽字第 1050034639 號函。

二、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3 條第1 款規定,周界係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同標準第 5 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無法選定測點時(例如堤防、河川、湖泊、窪谷等)得在其廠界內 3 公尺處選定適當地點測定。

三、本案公私場所之土地若已成為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或租予他人,則該既成道路係供公眾道路通行使用,而租予他人之土地係為承租人使用,因此皆非屬該公私場所實質使用或管理範圍,自屬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3 條第 1 款及第5 條所稱「周界外」地點,貴局在上述地點執行周界異味空氣污染物採樣檢測結果,得據以判定是否符合排放標準規定。

四、本案請貴局本權責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函詢既成道路或租予他人使用之土地,是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周界之定義疑義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