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局函詢轄內衛生福利部○○醫院附設員工宿舍產生之生活垃圾疑義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轄內衛生福利部○○醫院附設員工宿舍產生之生活垃圾疑義一案 ,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轄內衛生福利部○○醫院附設員工宿舍產生之生活垃圾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5 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4 項規定,醫療機構係屬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合先敘明。
三、依本署 91 年 12 月 4 日環署廢字第 0910081695 號函說明,醫療院區附設員工宿舍、教育機構產生之廢棄物,究屬事業廢棄物或一般廢棄物,應視該機構是否為醫院以外之獨立機構而定。另依本署 96年 4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31484 號函說明,事業廠區外之員工宿舍,若非屬該事業工廠登記證、廠址範圍內,則該員工宿舍產出之生活垃圾,係屬一般廢棄物。
四、依貴局來函所附旨揭醫院函述,雖員工宿舍與醫療大樓分屬不同棟建築物,惟建議仍請貴局視現場實際情況依前開函釋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