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規定,廢棄物屬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視其產生源而定,來函所提茶飲店及水果專賣店如非屬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其產出之廢棄物屬一般廢棄物,合先敘明。
要旨
有關貴公司函詢茶飲店及水果專賣店產出之廢棄物相關事宜,詳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公司函詢茶飲店及水果專賣店產出之廢棄物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105 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規定,廢棄物屬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視其產生源而定,來函所提茶飲店及水果專賣店如非屬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其產出之廢棄物屬一般廢棄物,合先敘明。
三、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6條第 3 項規定,家戶或其他非事業產出之一般廢棄物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應進行分類,始得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
四、本署自 94 年起推動垃圾強制分類,民眾排出垃圾時應先做好分類工作,將一般廢棄物分為資源、一般垃圾及廚餘三類,違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第 2 款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
五、另清運廚餘機具應符合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5 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