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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大廈之廠戶如屬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其產生之生活垃圾屬事業廢棄物,其清理依同法第28條規定,除再利用方式外,應採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或委託清除處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5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貴管理委員會函詢廢棄物清除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管理委員會函詢廢棄物清除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管理委員會 105 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規定,廢棄物屬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視其產生源而定,故事業產生之生活垃圾屬一般事業廢棄物。

三、倘貴大廈之廠戶如屬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其產生之生活垃圾屬事業廢棄物,其清理依同法第 28 條規定,除再利用方式外,應採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或委託清除處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廢/停 大廈之廠戶如屬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其產生之生活垃圾屬事業廢棄物,其清理依同法第28條規定,除再利用方式外,應採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或委託清除處理。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發布,要旨:有關貴管理委員會函詢廢棄物清除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