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自來水廠,其淨水程序之水處理單元非本法第2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廢(污)水處理設施釋示。
要旨
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自來水廠,其淨水程序之水處理單元非本 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0 款所稱廢(污)水處理設施,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自來水廠,其淨水程序之水處理單元非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0 款所稱廢(污)水處理設施,請查照。
說 明:一、一般自來水淨水處理作業流程為原水經調節池→匯流井量水堰→快混池/慢混池→膠羽池→沉澱池→快濾池→清水池→清水出水自來水,前述設施或其他具淨水處理功能之設施應屬自來水製程之淨水功能設施,並非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廢(污)水處理設施,其淨水程序之變更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管制範疇。

